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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经常有人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如何办理?许可证办理网为您详细整理如下: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食品许可证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项目名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国民航总局《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660号)。
药品经营许可证补办与注销条件
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简称运输证明)。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材料内容完整、清晰、符合标准要求;
2、申请运输的单位具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资格;
3、申请运输的品种及数量,与其生产、经营、使用的品种、规模相适应;
4、对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审查拟申请运输的品种;
5、拟采用的运输方式和申请运输的品种、数量相适应;
6、拟采用的运输方式具备与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安全设施、申请运输的品种已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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