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教育基金会成立于2003年9月。嘉禾县教育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郴州市教育局。基金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嘉禾县教育基金会章程》开展一切活动。建设宗旨
广泛向社会各界募集教育基金,扶助特困学生、特困教师,奖励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和品学兼优的学生;组织优秀教师参加“园丁之家”活动,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促进教育事业不断发展。业务范围
(一)募集、管理和使用教育基金;
(二)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奖励在发展教育事业,尊师重教方面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三)配合教育部门奖励品学兼优的中小学生;
(四)接受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委托,代行管理、使用各种用以发展我县教育事业的基金和财产;
(五)制定扶助特困师生的方案,开展扶困活动;
(六)开展提高教师素质的“园丁之家”活动。理事成员
李峰嘉禾县政协原主席
李冬生嘉禾县政协原副主席
李被雄嘉禾县农机局原局长
李亚平嘉禾县委办副主任
李英嘉禾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李淑芳嘉禾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胡平国嘉禾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罗江兵嘉禾县人大办主任
欧旭斌嘉禾县政府办主任
李致顺嘉禾县政协秘书长
刘从东嘉禾县农村办主任
胡承苏嘉禾县人社局局长
王功武嘉禾县经信局局长
雷牛俊嘉禾县住建局局长
王继国嘉禾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
罗菊英嘉禾县教育局副局长
尹振亮嘉禾县文学艺术联合会主席
李汽荣嘉禾县驻东莞流动党员党委负责人
雷雄志嘉禾县铸造协会会长
李桐贵嘉禾县餐饮协会会长
刘礼忠嘉禾县在粤铸造商会会长
李准东莞湘籍企业家商会副会长
李凌凤深圳嘉禾商会秘书长
廖俊琦广州嘉禾同乡会副会长
唐水金湖南新猎鹰集团副总裁组织成绩
嘉禾县教育基金会自创办以来,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得到了社会各界仁人志士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一直稳步发展。基金会从2003年成立到目前为止已资助特困大学生471人,资助特困中小学生12426人,资助因天灾人祸导致特别困难的教师2212人,奖励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3948人,奖励考入全国名列前十位重点大学的优秀考生252人,奖励省、市、县三好学生和县组织的各科竞赛前十名的优秀中小学生3247名;还组织451名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开展了“园丁之家”活动。奖优扶困资金达902.24万元。百年大家,教育为本;捐资助学,功德无量。教育基金会是非营利性的公益事业,是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其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为教育基金会捐资献力,是功在当代,德被千秋的大义之举;是惠泽乡梓福荫后代的阳光行动;是尊师重教美德的再现与升华;是救助贫困和挽救灵魂的爱心奉献。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教育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募捐的地域范围是湖南省。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 广泛向社会各界募集教育基金,开展奖励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学生,扶助特困教职工、特困学生的活动和提高教师素质的“园丁之家”活动,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促进教育事业不断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社各界的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南省郴州市教育局。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在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体育路13号就好像教育局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性活动的业务范围:(略)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衷教育基金会工作;
(二)在本单位、本系统中具有较大影响,且表现优秀者;
(三)在社会上有一定声望的社会活动者。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特邀理事;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
(二)审议基金会章程;
(三)审议基金会的年初计划和年终总结;
(四)审议基金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审议奖励优秀教师、优秀学生方案及扶助困难教师、学生的方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由理事长扶助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由副理事长召集。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集、基金投放事项;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立监事会,设监事5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产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重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业务单位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教育基金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审批基金会的开支;
(六)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名单;
(七)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名单;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与重大事件的决策;
(二)协助理事长对基金会进行管理;
(三)参与制定和审议每年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筹备召开理事会;
(五)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六)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性计划;
(七)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八)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九)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重要事情。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
第二十八 本基金会为地方性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为:
(一)自然人或其它组织自愿捐赠;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捐赠;
(三)地方财政资助;
(四)合法合理的增值。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按遵循自愿的原则。同时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和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奖励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
(二)奖励品学兼优的中小学生;
(三)扶助困难教师和学生;
(四)开展旨在提高教师素质的“园丁之家”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涉及范围较大的捐赠和投资活动:
(一)干部职工自愿捐款;
(二)企、事业单位捐赠;
(三)学生家长少量自愿捐款;
(四)针对某项奖励扶助活动组织的捐款;
(五)基金的安全合法投放。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关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制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支持本地教育部门实施学校危房改造;
(二)支持本地边远学校的设备添置。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 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00五年元月十四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2005年1月14日制定,2012年6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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