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气象局隶属于江苏省气象局,同时又是扬州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扬州市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实行上级气象部门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以气象部门为主的管理体制和双重计划财务体制,在江苏省气象局和扬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责,负责基本气象业务、社会公众服务和决策气象服务等多方面的工作,承担着扬州市气象工作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
历史沿革
扬州市气象局始建于1952年11月,前身是苏北试验农场测候站(最早可追溯到1931年7月江都县测候所,1937年后因日军侵犯被迫中断),1958年9月扩建为扬州专区气象台,1981年7月成立扬州地区行政公署气象局,1983年4月改称扬州市气象局。站址原在扬州专区农科所,1959年迁至扬州天宁寺,1961年迁至北门街68号,1976年迁至长春路8号,1999年迁至维扬路343号。
扬州市气象局现辖宝应、高邮、仪征、江都、邗江5个县(市、区)气象局。1983年2月,除管辖扬州地区的江都、泰兴、仪征、靖江、姜堰、高邮、兴化、宝应、泰州、邗江10个县(市)气象站外,还代管南京所属的六合、江浦2个县气象站(1993年4月南京市气象局成立后回归);1997年因行政区划调整,泰州成立地级市气象局,兴化、泰兴、姜堰、靖江县(市)气象局划归其管辖。
主要职责
(1)制定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2)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传输;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外气象活动。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监测、预报和公共气象服务、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做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
(4)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5)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6)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7)统一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机构编制、人事劳动、科研和教育培训以及业务建设等工作;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县级气象机构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领导;会同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做好当地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8)承担江苏省气象局和扬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内设机构
办公室(计划财务处)、观测与预报处(科技发展处)、服务与社会管理处(政策法规处、防雷减灾办公室、行政服务处)、人事处(监审处、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直属单位
扬州市气象台、扬州市气象探测中心(扬州市气象装备中心)、扬州市气象服务中心(扬州市人工影响天气中心)、扬州市气象灾害防御中心、扬州市气象局财务核算中心。
地理位置
地 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维扬路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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