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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介绍)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政府机构。

      机构地址

      名称: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鄂尔多斯大街

      管辖范围:东胜区、达拉特旗、准格尔旗、鄂托克前旗、鄂托克旗、杭锦旗、乌审旗、伊金霍洛旗机构领导

      局长:张良副局长:王席明、伊克夫、唐莎、温玉玺、贾向阳、赵斌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拟定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方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定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开发规划,推进人才战略实施,完善人才储备制度;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贯彻执行统筹城乡就业发展政策,拟定鄂尔多斯市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和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贯彻并实施各类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评价和激励政策。

      (四)贯彻落实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拟订、实施全市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标准;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和工作人员离退休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贯彻落实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鄂(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和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综合管理,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才安置办法;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综合管理政府奖励和表彰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农牧民工综合性政策,拟订全市农牧民工工作规划,推动农牧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规划财务科)

      负责局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负责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会议组织、文稿起草、文电处理、安全保密、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电子政务工作;负责全局财务、资产及机关后勤等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政务事务的协调和督查;负责政务公开及信息化、办公自动化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负责上级拨付的就业资金、各项社会保险资金的管理和分配;拟订全市就业、社会保险基金(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全市就业、社会保险基金(资金)预决算,承担有关信息规划统计工作。

      (二)综合科

      负责协助局领导对政务、业务等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人事工资、干部管理、教育培训以及职称评聘等工作;负责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局管干部的考察、任免、调配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及遗属管理工作;组织办理人大、政协提案、议案、建议等;负责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方面的相关工作。

      (三)公务员管理科

      负责全市公务员队伍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公务员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公务员职位分类、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行政复议等工作;负责市直政府部门行政机关科级干部任免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行政奖励工作;负责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管理市直政府部门科级及以下公务员人事档案;负责市直机关雇用季节性临时工工种及工资的审核、审批工作;负责政府机关机构改革中人员定岗和人员分流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组织实施及审核备案工作。

      (四)事业单位管理科

      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市事业单位改革的各项政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负责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及工勤人员的岗位设置、聘任、考核、任免、奖惩、辞职辞退等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的审核备案;检查指导旗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科级干部任免的审核备案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

      (五)机关事业单位培训教育科

      研究拟定全市国家公务员培训、事业单位职员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政策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全市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各项培训;负责全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规划与管理;负责全市人事系统公务员培训教育工作。

      (六)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科

      负责实施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政策,拟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地区津贴制度和艰苦岗位津贴制度;负责新录用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的定级待遇以及调动人员和受处分等人员的工资待遇;负责编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计划;负责拟定机关事业单位的福利制度;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的贯彻实施;负责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疾病、工伤鉴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生育停工期间待遇及死亡人员的待遇规定。承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更改的审批工作。

      (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及专业技术队伍建设;负责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审查和评审的监督指导工作,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工作;负责推荐、选拔、奖励和管理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以及优秀拔尖人才;归口管理全市职称改革工作,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管理工作;负责中级评审委员会组建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核准中评委的评审结果;推行执业资格制度;核发并管理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实施对职称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指导、检查、督促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和职称外语考试工作。

      (八)人才流动开发科

      综合管理全市人才资源整体性开发,研究拟定人事人才工作和全市人才资源开发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研究拟定全市人才流动、开发等相关制度、管理办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政策、规划、计划、组织协调、检查指导落实工作,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各项“人才工程”的落实;负责编制、发布全市紧缺人才专业目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措施,编制全市事业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等补充人员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行政单位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开考录、调配和聘用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规范人才市场;负责市人才专项资金和专家公寓的日常管理工作。

      (九)人事争议仲裁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

      负责建立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合同鉴证工作。

      负责军转干部和随迁、随调家属的安置工作;负责军转干部和随调家属档案的接收与移交工作;负责军转干部和随调家属按时到地方的报到工作;负责协调、督促各接收部门落实军转干部和随调家属到地方的各项待遇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政策的宣传,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情况登记、统计、上报和退役金的统计、发放、调整、停发、年度确认工作;建立和完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就业登记制度,掌握就业情况;负责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工作。

      (十)就业培训科(失业保险科)

      研究提出全市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推进劳动者平等就业、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按照有关规定对职业介绍机构进行规范性管理。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指导实施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负责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资质审核;研究提出全市失业保险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拟定全市失业保险政策;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失业保险稽核规则并组织实施。

      (十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科

      研究提出全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拟定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拟订本市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管理、监督审核办法以及领取条件及给付标准等;对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政策的落实、个人账户的管理等进行认定;拟订养老保险社会化服务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基本养老保险稽核规则并组织实施。

      (十二)医疗保险科(生育保险科)

      研究提出全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拟定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及其补充医疗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组织拟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核认定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拟订全市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办法、待遇及给付办法、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办法;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拟订基本医疗保险稽核规则并组织实施。

      研究提出全市生育保险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拟定全市生育保险政策;组织拟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核认定和管理办法;拟订生育保险稽核规则并组织实施。

      (十三)工伤保险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研究提出全市工伤保险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拟定全市工伤保险政策;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组织实施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组织拟订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拟订工伤保险稽核规则并组织实施。

      (十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

      研究提出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拟定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参与拟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五)劳动监察执法科

      研究提出全市劳动监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劳动监察案件;负责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指导全市劳动监察队伍建设;承担其他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十六)劳动关系科

      研究提出全市劳动工资规划和年度计划,贯彻执行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全市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的规范性意见;提出企业职工工资宏观调控和正常增长机制意见;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制定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

      (十七)劳动仲裁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研究提出全市劳动工资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市劳动仲裁制度实施规范,指导监督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工作;组织开展劳动争议预防工作;依法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协调处理市内重大劳动争议案件。

      (十八)基金监督审计科

      研究提出全市基金监督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就业资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依法开展对就业资金、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受理投诉举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就业资金、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基金管理使用的违纪案件。

      (十九)政策法规科

      研究提出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制度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起草全市相关的地方性政策和规定,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相关普法、法律咨询及法律事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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