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要点: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指允许公司从事生产和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 。反映公司业务活动的内容!根据公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 !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 !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
从公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看出,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自行决定 !但是在实务中有较大争议的问题是公司超范围经营业务的 ,因此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下面笔者就给大家说说相关的法律问题 。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 。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
从上述的法律条文内容看,公司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要具体区分共分为两种情形: !
一、公司虽然超经营范围订立合同 ,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一直有争议,从原来的司法实务来看。公司只能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如果超越经营范围的,因此订立的合同无效。但后来注意到!如果把任何超越登记范围的经营活动都认定为无效 ,会严重影响到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而且与市场经济中鼓励交易这一理念相违背!所以《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 ,公司超范围经营的。原则上不能认定为无效 !
二、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 ,交易标的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禁止经营的。合同无效
虽然《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 ,公司超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原则上有效但是如果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 !则合同无效例如烟草属于特许经营的物品;精神类药品属于限制流通的物品;某些食品添加剂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物品,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超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 。合同标的是特许经营、限制经营或禁止经营的商品或物品的 !这种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当然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 ,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
公司超越范围经营 。合同有效还是无效?_辽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需要的材料
!原告何某君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设备采购及保修协议》 ,并向被告支付了40000元 。但被告提供的产品在多次试机中均运行不正常!原告一直未提货 ,被告既无质量许可资质 。又无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品商标!属三无产品而且其经营活动不在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 ,
原告多次提出退回货款的要求 ,但被告每次都以产品质量正不断改进为借口想拖延。后又提出要卖出产品收到钱再支付给原告!至今一直迟迟不予退还,《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的规定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 ,被告没有生产、销售机械设备的经营范围。所以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应按无效合同处理 ,
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设备采购及保修协议》无效;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货款40000元 。并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利息从2012年6月12日开始!以40000元为本金,按照每月1.5%的利率计算到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
被告日用化工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设备采购及保修协议》有效,但同意退还40000元给原告。不同意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提供了《设备采购及保修协议》予以证实,该《设备采购及保修协议》首部载明购货单位(甲方)为何某君。供货单位(乙方)为日用化工公司!其中约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 ,就甲方向乙方购买牙签自动包装机达成如下协议:设备标的(牙签自动包装机。触摸数控XD-A型)!设备金额人民币80000元 ,另查明:被告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合成洗涤剂 。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以涉案交易超越被告的经营范围为由主张《设备采购及保修协议》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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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虽然涉案《设备采购及保修协议》的交易内容超越了被告的经营范围,但该设备的交易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因此原告主张涉案《设备采购及保修协议》无效缺乏依据 !法院不予采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设备采购及保修协议》应为有效 。
该案中原、被告双方均表示若《设备采购及保修协议》有效 ,同意解除该协议。被告亦明确表示同意返还货款40000元 !原告的该项主张符合双方的意思表示 ,可予支持
根据《设备采购及保修协议》的约定,交货时间为被告收到原告送货通知2天内把设备送到原告收货地首层 。验收标准为被告安装调试完成、机器能正常生产运作!故应先由原告通知被告送货,再由被告送货并进行安装调试 。原告在涉案牙签自动包装机未进行安装调试之前就表示因质量问题不同意被告送货!与《设备采购及保修协议》的约定不符,故对原告的利息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日用化工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某君返还货款40000元,
该案中被告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合成洗涤剂 ,但被告与原告订立的《设备采购及保修协议》中 。交易的标的物为牙签自动包装机!明显超出了被告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但是由于牙签自动包装机属于自由买卖的商品。并非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禁止经营的商品!因此法院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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