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合肥市民汪伟(化名)在肥西一家商超购买了27 瓶“萝卜条”,但发现包装上竟有两个生产日期 。且两个日期之间相隔了一个多月!汪伟向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投诉,并将商家告上了法庭 。要求“退一赔十”!但商家认为此事只是标签瑕疵,而且汪伟是“职业打假人”。一审法院判决!商家返还货款,未支持汪伟赔偿请求 。合肥市中院二审判决!商家返还汪伟货款537.3元,并赔偿汪伟5373元。
今年30 岁 ,事情还得从两年前说起。2017 年10 月份!汪伟在肥西县一家超市购买了27 瓶“地道湘萝卜条”,每瓶单价19.9 元 。合计537.3 元!汪伟发现“萝卜条”外包装瓶盖的正上方 ,显示有两个日期。一个是2017/5/27 !另一个是2017/07/07 ,
是商家为了“延长”萝卜条的保质期,人为涂改了生产日期 。
汪伟将此事反映到了肥西县市场监管局,监管局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为由 。对商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4.94 元及罚款5000 元的行政处罚 !
自己购买的“萝卜条”属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 ,销售此类食品的行为违反相关法规。于是向法院提出!要求商家退货退款 ,并且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
!但是商家辩称 ,汪伟一次性购买大量涉案“萝卜条”。明显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 !不应适用“退一赔十”的规定 ,“萝卜条”上存在两个生产日期问题 。只属于标签瑕疵!这个瑕疵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也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汪伟在合肥市范围内 。以买卖合同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提起的维权案件近10 起 !并非单纯的消费者,而是职业打假人。但在食药品领域!即便是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的合法权益也应予以保护 ,汪伟购买27 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首先遭受了价金损失 !双方应当相互返还 ,而“萝卜条”标签虽有瑕疵。但在购买时仍在保质期 !汪伟对质量问题也没有提出异议,且属于职业打假人 。明知标签瑕疵仍购买 !不属于存在误导情形,判决商家返还汪伟货款537.3 元 。汪伟返还萝卜条27 瓶 !应按单价19.9 元/瓶折抵货款 ,
汪伟不服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围绕几处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其一是汪伟能否有权获得购买案涉食品价款十倍数额的赔偿问题 !汪伟上诉认为商家销售涂改生产日期的食品,其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享有十倍价款的赔偿请求权。汪伟一次性购买大量案涉食品!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 ,不应适用“退一赔十”的规定;案涉食品包装虽标注两个生产日期。系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标签瑕疵 !不会对汪伟造成误导;案涉食品没有超过保质期 ,汪伟亦没有食用该产品遭受损害 。该产品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一瓶萝卜条有俩生产日期 合肥一职业打假人将超市告上法庭_代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服务怎么办
案涉食品系上级公司统一进货 ,商家履行了查验义务 。不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赔偿条款!
合肥市中院认为 ,首先 。汪伟实施了购买“萝卜条”食品的行为!且未将所购“萝卜条”用于再次销售经营,故汪伟以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而索赔。属于行使法定权利!案涉“萝卜条”涂改生产日期,人为延长了食品保质期。存在消费者购买后食用过期食品的极大可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实质上影响了食品安全。属于法律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而汪伟主张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不应以其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商家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误导损害了消费者选择购买更新鲜、更安全食品的权利 !
,二审判决商家返还汪伟货款537.3 元 ,并赔偿汪伟5373 元(汪伟同时返还地道湘萝卜条27 瓶 。按单价19.9 元/瓶折抵货款) !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
以上就是许可证办理网为您整理,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站管理员删除,部分为本站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englishabc.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