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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条件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延续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15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条件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药总局令第16号,2015年10月1日施行)第二条,第六条,第十条
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药监食监一 〔2016年〕第103号,2016年10月1日施行
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延续条件
(1)申请人已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且发证单元为市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范围;
(2)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食品许可证
(3)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4)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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