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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一男子买27瓶萝卜条获超市赔偿5373元!只因他注意到这个细节……_海南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操作流程图

合肥市民汪伟(化名)在肥西一家商超购买了27 瓶“萝卜条”,但发现包装上竟有两个生产日期 。一个清晰一个模糊且两个日期之间相隔了一个多月 !

汪伟向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投诉 ,并将商家告上了法庭。要求“退一赔十”!但商家认为此事只是标签瑕疵  ,而且汪伟是“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不应获赔一审法院判决!商家返还货款,未支持汪伟赔偿请求 。

商家返还汪伟货款537.3元 ,

汪伟今年30 岁,肥西人事情还得从两年前说起 。2017 年10 月份!汪伟在肥西县一家超市购买了27 瓶“地道湘萝卜条”,每瓶单价19.9 元   。合计537.3 元!但是汪伟发现“萝卜条”外包装瓶盖的正上方   ,显示有两个日期。一个是2017/5/27!看着很模糊另一个是2017/07/07,很清晰

汪伟怀疑是商家为了“延长”萝卜条的保质期,人为涂改了生产日期。

后来汪伟将此事反映到了肥西县市场监管局 ,监管局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为由 。对商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4.94 元及罚款5000 元的行政处罚  !

汪伟认为自己购买的“萝卜条”属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销售此类食品的行为违反相关法规。于是向法院提出!要求商家退货退款 ,并且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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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商家辩称  ,汪伟一次性购买大量涉案“萝卜条”  。明显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不应适用“退一赔十”的规定   ,而且“萝卜条”上存在两个生产日期问题。只属于标签瑕疵  !这个瑕疵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也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通过查询汪伟在合肥市范围内 。以买卖合同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提起的维权案件近10 起  !并非单纯的消费者   ,而是职业打假人。但在食药品领域!即便是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的合法权益也应予以保护 ,汪伟购买27 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首先遭受了价金损失!双方应当相互返还  ,

而“萝卜条”标签虽有瑕疵,但在购买时仍在保质期。汪伟对质量问题也没有提出异议 !且属于职业打假人,明知标签瑕疵仍购买。不属于存在误导情形!综上判决商家返还汪伟货款537.3 元  ,汪伟返还萝卜条27 瓶  。不能返还的应按单价19.9 元/瓶折抵货款!

汪伟不服一审判决  ,提出上诉原被告双方围绕几处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其一是汪伟能否有权获得购买案涉食品价款十倍数额的赔偿问题!汪伟上诉认为商家销售涂改生产日期的食品,其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享有十倍价款的赔偿请求权。

商家则辩称汪伟一次性购买大量案涉食品 ,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不应适用“退一赔十”的规定;案涉食品包装虽标注两个生产日期 !系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标签瑕疵,不会对汪伟造成误导;案涉食品没有超过保质期 。汪伟亦没有食用该产品遭受损害 !该产品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另外,案涉食品系上级公司统一进货。商家履行了查验义务!不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赔偿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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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中院认为,首先汪伟实施了购买“萝卜条”食品的行为  。且未将所购“萝卜条”用于再次销售经营  !故汪伟以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而索赔 ,属于行使法定权利 。

其次案涉“萝卜条”涂改生产日期  ,人为延长了食品保质期   。存在消费者购买后食用过期食品的极大可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实质上影响了食品安全。属于法律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而汪伟主张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不应以其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 ,商家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误导损害了消费者选择购买更新鲜、更安全食品的权利!

二审判决商家返还汪伟货款537.3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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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伟同时返还地道湘萝卜条27 瓶,不能返还的按单价19.9 元/瓶折抵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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