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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通报十大公益诉讼典型案例_香港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

公益诉讼制度自2015年在呼和浩特市试点  ,到目前全面推展开来   。呼和浩特市检察机关发挥检察机监督作用!有效保护了生态环境、国土资源等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2月6日记者从了解到。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对四年来的公益诉讼工作梳理!总结并通报了首府十大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

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环境保护 诉前程序 ,

在发生生态环境领域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侵权行为 ,而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有存在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政行为。检察机关经过诉前程序仍未实现督促行政机关履职的  !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

2016年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新城区检察院)在办理某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林业局(以下简称赛罕区林业局)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辖区内上百亩国有林地被湖北拓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拓林)严重破坏的线索!新城区检察院经请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检察院)指定管辖,对该案进行立案审查 。经该院查明湖北拓林为加紧工期  !在无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  ,违法采伐200余立方米的林木。赛罕区林业局作为赛罕区林业主管部门  !对辖区内破坏林地、滥伐林木的行为具有法定监管职责  ,

2016年10月31日  ,新城区检察院对赛罕区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16年11月6日  。赛罕区林业局书面回复 !表示诚恳接受检察建议,加大工作力度对森林资源实行管理监督  。但在整改期内并未采取实际措施  !导致公益受损情形依然存在 ,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湖北拓林应当对违法破坏林业资源的行为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责任!鉴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级别管辖在市级检察机关,市检察院决定对本案涉及的行政公益诉讼提级管辖 。于2017年6月13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法院)提起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要求确认赛罕区林业局不依法履行职责违法  ,要求湖北拓林承担被毁林木的赔偿责任以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2017年11月1日!市法院开庭审理本案  ,庭审中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湖北拓林提出调解申请  。在市法院主持下!市检察院与湖北拓林就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已达成调解 ,民事被告承担诉讼请求中所毁林木的赔偿责任以及生态修复费用。2017年12月23日!市法院作出(2017)内01行初142号行政判决 ,判决确认赛罕区林业局不履行行政职责行为违法。

本案为全区首例、全国第二例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生态资源领域受到的破坏或面临的风险既来自于监管漏洞。也与民众问责与诉讼制度不完善相关!“公共利益属于所有人”   ,却无人保护对公共利益的损害也无人提起诉讼追偿。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向侵害社会公益的违法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挽救“公地悲剧”的全新尝试及探索。同时也是检察权监督行政权的全新起点!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既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优化审判资源!又能统一司法判决和增强判决权威性 ,符合程序效益原则  。

行政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保护 督促履职,

行政机关在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时,虽有履职行为  。但未依法全面运用行政监管手段!检察机关经诉前程序仍未实现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目的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

2012至2013年间 ,在呼和浩特市世纪十九路两侧玉泉区沟子板村的91.14亩土地和玉泉区沟子板村与后桃花村交界处的31.86亩土地上被社会车辆偷倒渣土共计260798.6立方米 。堆积成高约10米的土山!截止目前该建筑垃圾渣土堆依然存在,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2018年10月18日   ,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在接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不依法履职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线索后。经调查核实立案  !2018年10月18日,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 。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尽快处置该建筑垃圾渣土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2018年12月18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书面回复呼和浩特市检察院,表示对在世纪十九路两侧的260798.6立方米建筑垃圾处置进行了讨论、研究等前期准备性工作。但并未在整改期内进行实际处置!建筑垃圾渣土堆依然存在  ,

鉴于检察建议未实现应有效果  ,2019年4月24日 。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将该案交由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检察院办理!由赛罕区检察院向赛罕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9年6月13日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案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判令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限期履行对建筑垃圾处置的法定职责,出庭检察人员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就是否对非法堆放的建筑垃圾具有监管职责、是否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的整改期间内依法履行了职责、是否存在免责事由、公共利益受损情况是否持续存在等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

2019年7月23日,呼市赛罕区法院作出(2019)内0105行初33号一审行政判决书。判决责令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于判决生效60日内依法履行法定管理职责!

该案作为典型案例写入最高检《关于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是内蒙古自治区首例市级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是自治区首例跨区域管辖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是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共同组建办案团队探索一体化公益诉讼办案模式的首例案件,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着眼于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注重监督行政机关穷尽监督手段依法履职,注重各项实际措施的落实到位 。注重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坚持“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助推社会综合治理。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未有效解决违法用地问题被建议纠正,

行政公益诉讼 土地资源 诉前程序   ,

针对违法建筑占用耕地、林地的违法行为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灵活性和实效性特征   。督促第一责任主体镇政府和监管自然资源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国家利益得到保护 ,

2017年度土地遥感卫星监测图显示土默特左旗沙尔沁镇共有157个违法图斑确定为违法建筑,涉及沙尔沁镇22个自然村  。共占用耕地123.73亩!林地21.6亩   ,土默特左旗沙尔沁镇政府没有采取相关措施制止违法占地行为。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虽对此采取了部分措施!但并未有效解决违法用地问题   ,导致违法行为长期存在  。国家利益仍然处于受损状态!

2018年5月17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同时向土默特左旗沙尔沁镇政府、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发送检察建议  。建议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纠正相关违法行为  !

收到检察建议后,镇政府及国土分局对违法图斑逐一甄别、立档。制定整改方案!强制拆除了一批有影响力的违法建筑和卫片图斑,并对符合“一户一宅”的村民组件报批。使其宅基地合法化!

该案在办理中充分发挥诉前检察建议的灵活性和实效性特征 ,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通过对线索的研判、审查!公益诉讼部门、派出检察机构主动督促镇政府、自然资源监管部门履职,在办案中将对行政单位的监督渗透、促进。积极行使检察监督权!形成了检察合理,本案根植土地资源保护和乡村治理。保护土地资源合法使用!特别是对应履职的行政机关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切实保护了国家利益  。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药品安全 召回假药,

人民检察院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  ,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

2017年10月到2017年12月期间   ,被告人李某、李某某通过淘宝网店和手机微信销售其生产制作的假药“参竹精颗粒”(真实药品为内蒙古凯蒙药业有限公司生产) 。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66143.81元!后经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被告人李某、李某某生产、销售的“参竹精颗粒”为假药。

呼和浩特通报十大公益诉讼典型案例_香港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

香港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

赛罕区检察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李某某生产、销售假药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线索,2018年9月27日本院将二被告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至赛罕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召回已销售的假药 !并予以销毁、消除危险,2019年1月22日赛罕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  。

公益诉讼起诉人为证明二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公共利益的侵权,向法庭出示了五组证据。其中包括被告人供述两组  !对假药的认定意见及检验报告两组,淘宝网店销售记录一组。

公益诉讼起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向法庭从侵权行为的三个构成要件(过错、行为违法性  ,损害后果)的角度发表了辩论意见:第一 。二被告明知在生产假药!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第二,二被告在两个月间生产、销售假参竹精颗粒。在淘宝网上成功交易735笔 !都属于违法行为,第三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法庭审理结束后  ,判决宣告前二被告便在湖北日报上刊登了致歉信   。2019年4月17日赛罕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召回已销售的假药并予以销毁,消除危险

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轻则致使消费者财产受损 ,重则导致消费者延误病情。甚至危及生命安全!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发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监督职能  ,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行政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保护 督促履职,

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实现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目的的  ,不需要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大青山自然保护区南麓山区的哈拉沁小沟内因私挖滥采造成生态植被严重破坏,对大青山生态保护、植被修复及下游呼和浩特市城区防洪安全造成极大影响和威胁  。

2019年6月4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检察院分别向新城区国土局、应急管理局、农牧水利局、林业局及成吉思汗街道办事处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全面履行职责 。恢复被破坏的哈拉沁小沟植被!督促相关责任单位保护自然生态植被,

收到检察建议的5家行政机关积极回复并整改,在小哈拉沁沟内进行平整场地、绿化等生态修复、防汛工程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再次出现机械采挖山体边坡现象!区国土局责令企业对小沟山体边坡和废石采挖实施工程全部叫停,并要求企业将除后期山体生态修复需要的机械外其余大型机械全部撤离沟外  。严格执行地质环境生态修复与应急防汛河道疏通实施方案;区林业局责令施工单位停止废石料采挖行为;新城区农牧水利局在日常巡河检查中!对发现的小哈拉沁沟防洪应急工程施工单位在小哈拉沁沟河道内挖沙取土的行为进行了制止并下达了停止施工通知书,2019年7月18日该局再次对小哈拉沁沟现场检查。有序恢复生态植被 !

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检察机关通过诉前督促程序  。促使各相关行政机关厘清行政主体责任!与检察机关形成公益保护合力,实现通过诉前督促程序达到公益保护目的这一司法最佳状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保护持久战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玉泉区烟草专卖局被建议履行监管职责案 ,

行政公益诉讼 未成年人保护 督促履职  ,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机烟草制品   ,但校园周边依然存在向未成年人售卖香烟的行为。经向玉泉区烟草专卖局、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推动形成监管合力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部分学校周围的部分商铺,存在没有烟草零售许可的情况下售卖烟草制品的情形。且店内未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的标志!学校周边100米内“无证销售”香烟商家众多,导致校园周边环境恶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2019年7月4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检察院分别向玉泉区烟草专卖局、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玉泉区烟草专卖局、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依法履行职责!对玉泉区学校周边无证售卖烟草、未悬挂不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标志的商铺进行查处;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未成年人禁售香烟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

玉泉区烟草专卖局、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采纳了检察建议,及时制定了整改方案。结合玉泉区零售商户的实际情况 !烟草专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察大队开展联合执法 ,查处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商户。并对学校周边100米内有烟草零售许可证的商户全部清理完毕;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向学校周边零售户发放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标志,监督商铺将标志悬挂于店内醒目位置  。并进行不定期检查;通过执法!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逐步清理不规范商铺。在节假日进行错时检查!与辖区范围内的学校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将未成年人检察职能和公益诉讼职能相结合   ,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以公益诉讼为支点!“撬动”社会治理难题,净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  。通过诉前检察建议 !促使烟草售卖各个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加大对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力度;通过宣传和教育,让家长和学校落实监督教育职责 。推动检察监督、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家庭教育等形成合力!为未成年人创造健康良好的成长环境,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黄河流域 水源地保护,

无防污措施在黄河流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开发鱼塘、农家乐,影响水源地生态环境。检察机关依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对黄河水环境综合治理 ,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状态 。达成整治效果 !

呼和浩特市黄河蒲滩拐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存在无相关防污措施养鱼塘、农家乐餐饮等影响水源地环境的问题 ,托克托县环保局、饮用水水源地所在地托克托县河口管理委员会在政务管理中怠于履职的行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18年8月24日,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向托克托县环保局、托克托县河口管理委员会发出诉前检察建议 。建议其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加强黄河水环境综合治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托克托县环保局、托克托县河口管理委员会采纳检察建议后积极履行职责 ,取缔黄河蒲滩拐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无相关防污措施养鱼塘1处;将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无相关防污措施养鱼塘5处全部流转。不再养鱼;督促27家农家乐全部安装污水收集装置!定期将生活污水集中拉运到污水处理厂处理  ,托克托县河口管理委定期进行集中清运生活垃圾。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在呼和浩特市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实地考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发展情况!并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出重要要求 ,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把实现监督目的作为办案最佳状态  !加大了黄河流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保护持久战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

呼和浩特通报十大公益诉讼典型案例_香港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

香港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

和林格尔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案   ,

行政公益诉讼 诉前督促履职  ,

检察机关收到行政机关对诉前检察建议的整改回复后,应当对行政机关的实际整改情况进行跟进调查。发现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履职 !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 ,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

自2009年以来,先后共有11名违法行为人在和林格尔县盛乐镇公喇嘛村南的茶坊河河道及两侧非法采砂。造成该河道及两侧总面积为794.41亩的土地(其中基本农田524.67亩)严重破坏!耕地种植条件完全损毁  ,和林格尔县国土资源局虽然对上述十一人的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对其中四人移送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处理   !但未依法对其余六个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  ,也未责令治理被破坏的土地。导致河道及基本农田的损害持续存在  !

2016年12月8日  ,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向和林格尔县国土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2016年12月15日,和林格尔县国土资源局回复称。对于仍在偷采砂石的石伟亮将向公安机关报案!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已聘请专家组进行实地勘测并出具了专家组意见,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收到回复后   。对现场进行实地勘查   !截至起诉前和林格尔县国土资源局未对其余未处理的违法采砂厂及涉案当事人依法处理  ,亦未对被破坏的河道及两侧土地进行治理   。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

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23日向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和林格尔县国土资源局对张润奎等十一人非法采砂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和林格尔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2日做出(2016)内0123行初第10号行政判决书 ,确认了和林格尔县国土资源局对张润奎等十一人非法采砂未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判令被告和林格尔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

本案系公益诉讼试点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观摩庭,对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收到行政机关的书面回复后!对整改情况持续跟进调查   ,发现行政机关未全面依法履职 。公益仍然遭受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判决作出后行政机关委托专家做了设计治理方案 。并积极向县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争取治理经费!经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确保公益修复到位。该案将诉讼做成了生动的法治课!全国人大代表二十余人旁听庭审 ,以案释法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社会面

英烈保护 检察建议 社会效果 ,

《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以来 ,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加强对烈士陵园、英烈纪念碑、纪念馆、展馆走访排查   。加大依法履职力度  !目前已对2起英烈保护领域线索立案审查   ,积极督促行政机关整改。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大街54号公主府公园内的华北第59军抗日阵亡将士公墓纪念碑存在年久失修、碑身及周围台阶破损严重等情况,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民政局、新城区文化体育广电局作为辖区内的责任主体   。对烈士纪念设施负责管理与保护职责!

2018年8月9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民政局、新城区文化体育广电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 ,建议其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强对新城区海拉尔大街54号公主府公园内的华北第59军抗日阵亡将士公墓纪念碑及附属设施的监督管理!同时对该纪念设施已经造成的损坏在职权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修缮,消除该纪念设施遭受损坏的违法状态。维护英雄烈士的形象、荣誉与尊严!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

2018年9月28日新城区民政局回复,将与自治区文物局和市园林管理局该局组织实施;并且已经完成招投标工作 。加快完善其他手续!2018年9月29日新城区文化体育广电局回复 ,2018年8月21日完成了施工招标。并且已经开始施工  !2019年6月纪念碑及附属设施加固修缮工作完成,

本案系呼和浩特市首例英烈保护类公益诉讼案件,是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英雄烈士保护法》、《劣势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司法举措  。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共同保护英烈权益  ,能起到良好的示范效果   。起到保护英雄烈士的荣誉、尊重英雄烈士的司法效果!有力地推动了全社会共同捍卫英雄荣光的良好风气,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土地出让金 社会治理  ,

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督促国土部门积极履职 。催缴土地出让金 !开展专项清理工作  ,促进社会治理。

2012年4月11日土默特左旗国土资源局举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   ,内蒙古跃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竞得编号TZGT-2012-0013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成交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贰佰肆拾肆元整(244)!总价为人民币壹仟伍玖拾叁万壹仟玖佰捌拾元(15931980)  ,2012年6月6日土默特左旗国土资源局与内蒙古跃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式签订合同 。出让人按合同于2012年9月3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  !虽经催缴至今已五年土地出让金仍全部欠缴,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立案后查明  ,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蒙古跃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分三期于2012年9月6日前全部付清土地出让金!但土默特左旗国土资源局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该公司严格履行合同,足额缴纳应缴款项  。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 !2018年2月23日,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向土默特左旗国土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追缴土地出让金 ,

土默特左旗国土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开展清查 。经土地收储中心核算!内蒙古跃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缴纳1607.7478万元  ,欠缴1587.3198万元。土默特左旗国土资源局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催缴 !截至目前所欠土地出让金已全部缴纳,

同时该局经多次向市国土局、旗政府汇报相关工作情况  ,2018年4月25日 。中共土默特左旗旗委、旗政府联合印发《土默特左旗房地产去库存工作实施方案》  !对该旗房地产欠缴土地出让金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强与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联系 。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从而促进依法行政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

在房地产高速发展时期,办理房地产欠缴土地出让金案件  。对于保护国家利益意义重大  !土左旗人民检察院不就案办案 ,积极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治理 。推动国土部门对欠缴土地出让金进行专项整治 !成效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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