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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岁女子SPA间做“瑶浴”不幸溺亡 家属起诉获赔47万余元_新疆食品流通许可证续签

大连52岁女子李丽(化名)在大连中山区一家美容公司包间内做中药保健洗浴时   ,离奇死亡而事发时包间门被反锁 。美容公司工作人员破门而入 !发现李丽倒在洗浴的木桶里,经鉴定系溺死  。此后李丽的亲属将美容公司告上法院  !索赔94万余元 ,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美容公司被判赔偿死者家属47万余元。

李丽是大连中山区一家美容公司的会员,在这家公司做保健项目。大约每月做一次   !2018年7月23日12时 ,李丽至该公司项目。“瑶浴”就是将长1米、宽60厘米、高60厘米的木桶中加入美容公司采购的具有中药成分的药液及温水!至桶高一半约30厘米处  ,会员坐至桶中泡浴40分钟。

当时李丽独自一人在SPA间做“瑶浴”项目  ,门为反锁状态 。店内工作人员介绍!会员在做药浴项目时,一般都会将门反锁。通过药浴室的内线电话联系  !期间公司工作人员给李丽送了一杯红糖水和一杯枸杞和大枣冲泡的水,但不清楚李丽是否饮用。12时40分左右  !保健师和美容公司的店长敲门 ,屋内无响应店长将门撬开。发现李丽半躺在木桶里!面部朝上口鼻在水面以上  ,经呼唤无知觉 。

工作人员紧急将李丽抱到另一房间内,二人给李丽做了人工呼吸和心脏复苏。店长拨打了120  !在事后报警当日13时17分,大连市急救中心至这家公司接诊  。13时31分将李丽送至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急诊科!初步诊断为死亡 ,

接警后警方曾对李丽的养生师进行询问,询问李丽到店内做“瑶浴”时是否有饮酒或体现出心情很差的表现?养生师回答:没有。李丽当时来店内心情很好  !没有饮酒

经查瑶浴泡浴粉说明书中明确提示泡浴一定要有家人的陪同   ,经司法鉴定:李丽符合在饮酒状态下发生溺死。未见致死性外伤和疾病  !但鉴定人出庭作证称,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意见为符合在饮酒状态下发生溺死并不等于对死者的饮酒行为进行了确认。因为鉴定机构不能完成死前这一段的调查  !不能确定在之前死者是否有饮酒行为 ,血液中出现了乙醇成分最主要的原因是饮酒。除了饮酒还有其他原因导致死者在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比如说饮料、食品、尸体长期停放导致细菌发酵等,糖尿病病人死亡后尸体也会产生一定量的乙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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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家属将这家公司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合计94万余元。家属认为李丽在美容公司进行药浴保健时发生死亡事故!其责任完全在于美容公司 ,同时要求该公司法人代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美容公司称  !李丽死亡是不可归责于的意外事件造成的  ,美容公司没有故意及过失 。同时司法鉴定结论有涉及到死者在洗浴前有饮酒的情况存在!因此对这一结果  ,死者本人是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错的。

中山区法院一审此案认为,死者李丽在美容公司做瑶浴保健项目。该公司应对李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但该公司未遵循操作流程、未设人员陪护李丽泡浴,造成李丽溺死的严重后果。存在过错且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对李丽溺死负主要责任,

李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亦应对自身安全尽谨慎注意义务 。法院一审判决:美容公司承担80%赔偿责任!一审判其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727150.4元;法人代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美容公司不服上诉 ,要求驳回死者家属全部诉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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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死者李丽前往美容公司处接受“瑶浴”服务。该公司作为服务提供者!有义务保障李丽的人身安全,按照公司的瑶浴泡浴粉说明书  。泡浴过程中需家人陪同 !李丽一人在房间内进行泡浴   ,既无李丽的家人陪同。也没有工作人员陪同!亦无证据证明李丽在独自一人进行泡浴时,美容公司进行了劝阻或告知其可能存在风险。故美容公司未能完成其安全保障义务!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李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长1米、宽60厘米、高60厘米的木桶(桶中水深30厘米)中泡浴 。其应尽谨慎的注意义务 !但在整个泡浴过程中,无证据证明李丽曾向美容公司反映过泡浴过程存在不妥之处。加之李丽又将自己反锁在房间内!增加了救治的难度 ,故李丽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案情!法院认为美容公司与被上诉人应各承担5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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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美容公司赔偿家属各项损失合计473219元;法人代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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