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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第3批指导案例来了,首次聚焦动物管控领域行政执法!_黑龙江食品流通许可证现场核查

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疫情防控期间高度重视动物管控领域行政执法。及时发布非法活禽交易和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领域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案例详细介绍案件基本情况   ,总结案件争议焦点。厘清限制活禽交易和野生动物保护在涉及《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杭州市限制活禽交易管理办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依据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 !明确非法活禽和野生动物交易行为的相关主体(经营者、购买者、农贸市场等)的责任承担、相关职能部门(市场监管和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的职权界定、案件查办的专业领域(动物价值评估)程序等  ,

指导案例的适时出台 ,对指导杭州市市场监管系统加强动物管控领域行政执法。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活禽和野生动物交易行为  !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

此前本号已发布了杭州市局5个有关口罩类执法的典型案例  ,此次将围绕新要求继续发布2个有关动物管控领域的行政执法案例   。

2020年1月22日 ,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杭州某市场有限公司为举办者的某农贸市场某摊位进行检查  。该摊位的经营者是王某 !经检查发现该摊位的库房内存放活禽50只,其中活鸡32只。活鸭18只经营者现场陈述称:上述活禽是2020年1月21日晚上从嘉兴某家禽批发市场购进 !没有相关票据  ,活鸡进货价15元/500克。进货数量34只  !活鸭进货价16元/500克,进货数量为18只 。1月22日上午被查获前  !出售了2只活鸡,现杀后交付给顾客。销售价格是25元/500克!每只鸡大约2千克,该区局于当日对杭州某市场有限公司和王某涉嫌从事活禽交易活动立案调查。并对查获的活禽移交城管执法部门处理!

(一)关于案件的定性,《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省城镇内的活禽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活禽交易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活禽   ,是指鸡、鸭、鹅、鸽、鹌鹑等供食用的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禽类。/本办法所称活禽交易市场!是指活禽批发市场和活禽经营门店(直销点)、农贸市场的活禽交易区等零售市场,”《杭州市限制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活禽。包括鸡、鸭、鹅、肉鸽、鹌鹑、人工驯养繁殖或者捕获的野生禽类等供食用的禽类动物和养殖或者捕获的各类观赏禽类动物!”

从《杭州市限制活禽交易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比较看 ,杭州市政府规章对活禽的范围规定宽于浙江省政府规章规定  。主要还包括捕获的供食用的野生禽类动物(如麻雀等)和养殖或者捕获的各类观赏禽类动物(主要出现在花鸟市场等) !从《杭州市限制活禽交易管理办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比较看 ,针对人工驯养繁殖或者捕获的野生禽类动物的出售、购买等交易行为  。限制活禽交易管理规定存在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竞合之处!即交易的活禽属于珍贵、濒危的野生活禽  ,或者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活禽(如麻雀等)时 。应同时适用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限制活禽交易管理规定 !本案涉活鸡、活鸭属于供食用的家禽,不属于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故不适用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应当适用《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和《杭州市限制活禽交易管理办法》,

《杭州市限制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本市市区范围内禁止设立活禽零售市场、活禽批发市场  ,花卉宠物市场不得设立观赏禽类动物交易区。/各县(市)范围内禁止设立活禽零售市场、活禽批发市场、花卉宠物市场观赏禽类动物交易区的区域!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本办法所称活禽零售市场。包括专业活禽零售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的活禽交易区以及活禽零售商店,”本案中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已依照政府规章禁止设立活禽交易区域。各县(市)亦因新型冠状肺炎病毒疫情防控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发布禁止设立活禽交易区域 !

根据《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限制活禽交易区域内不得设置活禽交易市场,不得从事活禽交易活动  。”和《杭州市限制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第六条“ 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禁止设立活禽零售市场、活禽批发市场的区域内 !不得进行任何活禽交易,/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活禽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区域内进行饲养、贩卖、宰杀或者加工  。”的规定故下城区某农贸市场内不得进行任何活禽交易 !

本案涉活鸡、活鸭属于活禽   ,经营者王某在上述农贸市场从事了活禽交易活动。故杭州某市场有限公司和经营者王某均违反了《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和《杭州市限制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关于行政处罚的适用  ,根据《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对活禽交易市场举办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活禽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限制活禽交易区域内设置活禽交易市场或者从事活禽交易活动的;……”的规定  。本案应对杭州某市场有限公司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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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杭州市限制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在禁止从事活禽交易的区域进行活禽交易的 。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本案应对经营者王某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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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和《杭州市限制活禽交易管理办法》未对案涉活禽如何处置作出规定  ,故市场监管部门无法定职责对其予以没收或作立即宰杀、扑杀等处理。本案中该区局根据属地政府职能协调   !交同级城管执法部门处理值得肯定 ,

此外根据《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在活禽交易市场外从事活禽交易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各自职责  !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处理,”和《杭州市限制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规定  !属于城管执法部门职权范围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在活禽交易市场外(室外)从事活禽交易活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管辖,

本指导案例由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素材   ,其重要的指导意义之一在于厘清了限制活禽交易和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适用。厘清了活禽交易违法行为的违法主体  !为基于更有针对性地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对基层执法办案的指导   ,本指导案例存在对实际查办案件的改编要素。故不作为该实际查办案件的衡量标准  !

2020年1月20日  ,杭州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收到某农贸市场出售购买野生动物的案件线索。经初步核查查明  !杭州某有限公司在杭州某农贸市场某摊位王某处购买了两只绿海龟,用于展览观赏 。未办理《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绿海龟进价500元/只 ,销售价1000元/只。销售数量2只!货值2000元,经营者违法所得1000元。

(一)关于案件的定性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 !适用本法/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   ,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的规定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如中华白海豚、蓝鲸等),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如大熊猫、雪豹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如麻雀等)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调整范围  !并相应适用《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如鲳鱼、八爪鱼等)适用《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林业草原 、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杭州市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是杭州市林业水利局、杭州市农业农村局!主管杭州市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  。并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的规定野生动物保护实行分级目录管理!相应级别的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由有权部门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目前发布的目录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目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野生动物名录》(“三有”名录)、《浙江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等。

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规定中,名“绿海龟”的学名是“Chelonia myda”  。属“爬行纲”中“海龟科”  !保护级别是“Ⅱ”  ,即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并明确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根据《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的规定本案案涉水生野生动物已进入集贸市场。故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相应违法行为!但市局应向杭州市农业农村局协查,确定案涉“绿海龟”是否是上述名录中受保护的“绿海龟”  。相关的经营者、购买者是否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相应批准和专用标识;是否纳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是否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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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五款“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 ,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的规定若本案经调查案涉“绿海龟”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且经营者王某和购买者杭州某有限公司均未取得出售、购买批准的,则构成非法出售、购买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鉴于购买者杭州某有限公司购买“绿海龟”的目的不是食用,是展览观赏故不适用《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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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规定某农贸市场作为商品交易市场 !其举办者构成为违法出售、购买野生动物提供交易服务的行为  ,

(二)关于行政处罚的适用,《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规定的猎获物价值、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标准和方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农村部作为国家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发布了《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  !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 ,是指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的整体(含卵)。/本办法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制品 !是指水生野生动物的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规定:“水生野生动物成年整体的价值  。按照对应物种的基准价值乘以保护级别系数计算 !/农业农村部负责制定、公布并调整《水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   ,”该办法其他条款规定了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系数、发育阶段系数、繁殖力系数、涉案部分系数、物种来源系数  。

综上绿海龟的价值计算方法为物种基准价值与各项系数相乘  ,具体为:总价值=物种基准价值标准×保护级别系数×发育阶段系数/繁殖力系数×涉案部分系数×物种来源系数×数量  。市局应向杭州市农业农村局协查 !确定绿海龟的价值 ,假设杭州市农业农村确定:《水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中“绿海龟”的基准价值是15000元/只   。绿海龟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保护级别系数为5,涉案的绿海龟为成年活体。发育阶段和涉案部分系数均为1 !其为野生种群  ,未列入人工繁育种群。物种来源系数为1!本案查获的数量是2只,因此本案绿海龟总价值计算为:15000元×5(保护级别系数)×1(发育阶段系数)×1(涉案部分系数)×1(物种来源系数)×2只=15万元。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   。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依法应当对经营者王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30万元至150万元的罚款!对购买者杭州某有限公司作出没收2只绿海龟,并处30万元至150万元的罚款。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依法应当对某农贸市场举办者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没收的实物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故本案没收的2只绿海龟应由市局移交杭州市农业农村局按照规定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五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的规定本案中经营者王某和购买者杭州某有限公司涉嫌构成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应予立案追诉  。故市局应当将本案移送杭州市公安局  !若杭州市公安局退回不立案 ,市局可以依照上述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本指导案例由杭州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提供素材,本案例的重要意义在于厘清了野生动物领域违法案件的一般查办程序和法律适用。基于更有针对性地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对基层执法办案的指导!本指导案例是对实际案件线索的改编,故不作为该实际查办案件的衡量标准。

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其中第二大点规定:“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   。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   !”较《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了对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禁食、禁购(食用为目的)及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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