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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日中午,冼某强(已判刑)安排司机接送被告人徐某某与冯某文(已判刑)在民众镇上船 。由徐某某、冯某文驾驶一艘无牌号摩托艇前往香港!徐、冯驾船到达香港东涌避风塘码头 ,装载一批用蛇皮袋包装的穿山甲鳞片。随后驾艇返回中山市!次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与冯某文驾艇途经民众镇田基沙水闸附近水道时 。被公安机关拦截检查 !二人即跳水逃跑  ,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冯某文。并缴获二人驾乘的无号牌摩托艇以及摩托艇上装载的77袋货物(经鉴定 !该批货物均为穿山甲鳞片,系珍贵动物制品。净重1495千克 !价值人民币200万元) ,2018年3月7日   。公安人员在中山市中医院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归案!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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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某上诉提出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不具有物种鉴定及价值鉴定的资质,物种鉴定报告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

鉴定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穿山甲鳞片的价值标准进行估算。其估值结论合法、有效  !可作为定案证据使用,上诉人徐某某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裁定如下: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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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  !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意见在刑诉法中是作为一种证据存在的。五十五条还规定了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三个条件。qs商科排名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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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物种鉴定报告属于鉴定意见,是刑诉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 ,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   !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告人徐某某基于上述规定中的(一)(二)条   ,提出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不具有物种鉴定及价值鉴定的资质   。鉴定报告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经查⑴本案鉴定机构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系广东省林业局指定的野生动物物种鉴定机构之一,两名鉴定人员在作出鉴定报告前 。已分别获得动物学副研究员及动物学助理研究员资格!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资质;⑵鉴定报告反映送检材料为总净重1495千克的疑似穿山甲鳞片一批 ,鉴定中心出具的《样品损耗及留存证明》证实。鉴定人员从送检的该批总净重1495千克的疑似穿山甲鳞片中抽取样品1千克用于物种鉴定的实验损耗和样品留存!⑶鉴定报告证实涉案疑似穿山甲鳞片为穿山甲属物种的鳞片 ,而穿山甲属所有种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且我国法律对于珍贵动物的保护既包括列入上述目录的野生动物 !亦及于驯养繁殖的该种动物,鉴定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对涉案穿山甲鳞片的价值标准进行估算!其估值结论合法、有效 ,可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徐某某提出涉案鉴定报告及案值估算不具有证据效力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是恰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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