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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面内容说明

食品经营许可证》证面内容说明
  为了确保全市各区局、直属分局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内容填写规范化,特作本说明。
食品经营许可证面内容说明
  1 正本
  1.1 经营者名称
  应与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标注的名称保持一致。
  1.2 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应与营业执照标注的社会信用代码内容保持一致,经营者为个体工商户的,则填写经营者有效身份证号码,并隐藏身份证号码中第11位到第14位的数字,以****替代。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推行实施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在按规定取得社会信用代码之前,本证书社会信用代码可暂时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1.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应与营业执照标注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内容一致。
  1.4 住所
  应与营业执照标注的内容保持一致。
  1.5 经营场所
  填写食品经营者实施食品经营行为的实际地点。如有多个经营地址,应当分别取得许可。
  1.6 主体业态
  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三种。
  1.7 主体业态及经营项目
1.8 有效期至年月日
  自发证机关许可生效之日起,按照行政许可有效期5年计算,要求经营者终止经营行为的具体日期。有效期不得大于5年。
  1.9 许可证编号
  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填写,具体编号规则如下:
  1.9.1 编号结构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2位北京市代码、2位区、直属分局代码、2位街乡镇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1.9.2 主体业态编码
  主体业态类别编码用1、2、3标识,具体为:1代表食品销售经营者,2代表餐饮服务经营者,3代表单位食堂。
  1.9.3 顺序码
  许可机关按照准予许可事项的先后顺序,依次编写许可证的流水号码,一个顺序码只能对应一个经营许可证,且不得出现空号。
  1.9.4 校验码
  用于检验本体码的正确性,采用GB/T 17710-1999 中的规定的MOD11,10校验算法,1位数字。
  1.9.5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的赋码和使用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赋码和使用。
  1.9.5.1 唯一性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任何一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只能拥有一个许可证编号,任何一个许可证编号只能赋给一个市场主体。
  1.9.5.2 不变性
  市场主体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存续期间,许可证编号保持不变。
  1.9.5.3 永久性
  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后,该许可证编号应被系统保留,不能再赋给其他市场主体。
  1.10 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食品经营主体所在地区局、直属分局的全称。
  1.11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
  食品经营主体所在地区局、直属分局食品流通监管科、食品市场监管科、餐饮服务监管科、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负责人及属地食药监管所所长。
  1.12 投诉举报电话:12331
  统一填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31。
  1.13 发证机关
  食品经营主体所在地区局、直属分局的全称并加盖公章。
  1.14 签发人
  食品经营主体所在地区局、直属分局法定代表人。
  1.15 年月日
  填写发证机关签发许可的日期。
  1.16 二维码
  码中记载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场所、仓库地址、主体业态、许可证编号、有效期及市局向社会公开的食品经营者相关信息网址。
  2 副本
  2.1副本附页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以及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在许可证副本附页上进行标注。
  3 外设仓库
  如在经营场所外设有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应当在副本上的经营场所后以括号标注仓库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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