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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条件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15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条件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药总局令第16号,2015年10月1日施行)第二条,第六条,第十条

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药监食监一 〔2016年〕第103号,2016年10月1日施行)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申请条件


1、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食品许可证。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2、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3、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4、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6、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7、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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