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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发注销条件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发注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15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发注销条件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药总局令第16号,2015年10月1日施行)第四十条
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第四十二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发注销条件

(一)申请人为依法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且发证单元为市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范围;
(1)申请人为依法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主体;
(2)企业经营的产品属于市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范围;
(3)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章第四十条的规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药监部门依法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1、经营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经营许可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2、企业申请注销的或者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换证的;
3、企业依法终止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经营许可证书的其他情形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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