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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北京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案情简介】
  我局接投诉举报,举报人反映“某大厦”内“某公司”经常组织老年人开会、体检、卖保健食品,希望核实该公司是否属于非法经营,是否属于违法食品许可证。2016年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于对辖区内“某大厦”内“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在现场检查发现澳天力牌富硒酵母片和威士雅富硒酵母钙片两种保健食品,当场对当事人销售的该两种保健食品进行查封扣押。
  2016年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单位不听劝阻,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在现场检查发现百合康牌越橘叶黄素软胶囊保健食品,当场对当事人销售的该种保健食品进行查封扣押。后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通过对当事人的调查取证后发现,从2015年4月开始截至2016年2月26日期间,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情况下销售的澳天力牌富硒酵母片、威士雅富硒酵母钙片和百合康牌越橘叶黄素软胶囊,上述三种食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04468元;剩余产品货值金额16350元;纳税金额为人民币697.57元,违法经营期间消费者购买百合康牌越橘叶黄素软胶囊和澳天力牌富硒酵母片共优惠858元,故违法所得人民币118330.43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保健食品案件的货值金额指保健食品经营者经营的保健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即为204468元。
  【办案程序】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1月28日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遂于2016年2月5日,我局以该公司为处罚主体进行立案调查。在对该公司的调查及取证过程中,于2016年2月26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复查,当事人不听劝阻,继续实施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我局于2016年4月28日进行了调查终结、案件合议。于2016年6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对当事人进行了《陈述申辩笔录》询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理由:1、涉案产品有部分是该公司在其他有食品经营资质的地址销售的,不应作为违法所得处理。2、涉案产品有退货情况,也不应作为违法所得处理。我局于2016年7月12日再次案件进行了合议。随后,我局执法人员将本案违法事实、调查取证、案件办理程序等情况先后向我局案件评审委员会及局长办公会进行了汇报,并最终于2016年9月12日通过了市局案件评审委员会以及市局局长办公会,经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办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本案经北京市海淀区食药局案件承办部门羊坊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合议、海淀区食药局的案审会、局长办公会,北京市食药局的案审会、局长办公会审议、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18330.43元、没收违法食品,并处以货值金额(204468元)17倍的罚款,即罚款3475956元的行政处罚。以上罚没款共计359.428643万元。
  【借鉴意义】
  1.违法所得应仔细、准确
  涉案产品有退货情况,两者不应作为违法所得处理。”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对陈述申辩中提及的其他地址进行调查取证,当事人并不在该地址经营。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产品有退货情况。最终,在计算违法所得时考虑全面,仔细核算,准确无误。
  2.法律适用应完整全面
  该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责令其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活动。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复查时,当事人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持续半年以上,作为给予从重处罚的重要依据。故在对该案进行案由定性和法律适用时考虑全面,将所有违反的法律法规和依据都列举出来。
  3.流程严谨,证据确凿
  本案在调查取证中,执法人员注重证据的获取、证据链的构建,案件办理过程严谨。通过照片、票据等各种证据,证明“当事人不听劝阻,继续实施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从而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处罚的条件,并处于较高数额(359万元)的罚款。
以上案件来自于北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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