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刑,被告人就不用承担其他罪责了吗?没那么简单。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出来混总是要还的
最近一名犯下非法吸存罪获刑四年的“老板”,又被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了十一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这相当于“加刑”10年,
这名“老板”叫杭振友 ,男山东省惠民县人 。系滨州市天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天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 !案发前还是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辛店镇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
2005年7月7日 ,杭振友在在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成立天天食品公司 。公司经营范围为糕点、月饼的加工、销售!
2012年7月份以来,杭振友因偿还银行贷款导致资金链断裂 。之后到处借款!2013年10月28日以来 ,天天食品公司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4年开始 ,被告人杭振友为清偿债务和解决资金问题。先后到武汉、长沙、娄底、广东、合肥、厦门等地创办分公司非法吸收社会资金!
2014年3月20日,杭振友在长沙成立天天食品长沙分公司 。并租赁长沙市天心区湘凯石化大厦10楼作为实际办公场所 !杭振友全面负责长沙分公司事务 ,
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期间 ,杭振友明知长沙分公司未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许可 。无权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仍组织人员通过发传单、讲座、到天天食品公司参观的方式向不特定人群开展宣传,
在天天食品公司总公司没有实际运营的情况下,杭振友虚构天天食品公司当时具备年产糕点2万吨的生产能力、生产治疗痛风等产品等事实骗取客户信任。通过与客户签订《代销合同》、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和以总公司固定资产及产品销售利润为担保的方式先后向何志高等239人非法吸收存款!所非法吸收资金主要转账至杭振友个人账户 ,且长沙分公司财务资料交由杭振友管理 。
在长沙集资诈骗!这个服刑中的“老板”又被加刑10年_河南qs认证生产许可
经司法会计鉴定,长沙分公司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10155000元 。其中返还金额为402200元!
,杭振友将上述吸收资金的38%用于支付长沙分公司员工工资和提成,30%用于支付客户利息和长沙分公司运营;32%用于天天食品公司总公司工厂建设、装修及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
至2015年1月 ,被告人杭振友资金断裂无法支付客户利息 。随即将长沙分公司关闭并离开长沙!经查长沙分公司开设存续期间无其他实际经营业务,
2015年6月2日左右,被告人杭振友仍然欺骗集资参与人唐某称“痛风的药已投入市场”;2015年6月11日 。杭振友向唐某谎称其公司已启动电子商务平台!
2015年8月20日 ,杭振友代表天天食品公司与集资参与人万某签订《长沙地区投资还款计划书》。约定在2015年9月30日至2017年5月份期间分10期偿还非法集资参与人万晓蓉22万元本息!其中约定2015年9月30日前还本金5% ,2015年11月30日前还本金5%。且全程由金盆岭派出所负责监督 !
但截至2015年10月26日,杭振友未按照《长沙地区投资还款计划书》偿还万晓蓉本息。
!2015年10月28日,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受理本案。
其实在此之前两个月 ,杭振友在福建厦门进行非法集资的事情已经案发。
2015年8月,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发现杭振友2014年4月至12月期间 。通过天天食品厦门分公司以上述方式向邓明煌等55人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3516800元!2015年1月厦门分公司人去楼空的事实 ,该局于8月6日受理该案 。
在长沙集资诈骗!这个服刑中的“老板”又被加刑10年_河南qs认证生产许可
2015年12月4日 ,公安机关在济南火车站将被告人杭振友抓获 。
2016年10月18日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通过厦门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判处杭振友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
。2019年9月26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杭振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长沙)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因此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做出判决:,
1.被告人杭振友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与原判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责令被告人杭振友退赔万某等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752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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