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教育局印发了《长春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具体有哪些内容。一起来看吧~!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文件精神 ,长春市教育局联合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吉林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吉林省教育厅关于报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教规划〔2018〕34号)文件要求 !制定并印发《长春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设立面向中小学阶段招收适龄儿童、少年 。实施学科类培训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适用本《标准》,
校外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中心城区不少于300平方米,所增设的分支办学场所的建筑总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校外培训机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的三分之二!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1.本《标准》颁布之前审批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其办学场所面积未达300平方米的可仍执行原定标准。但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面积标准 ,
2.招收寄宿制学员的校外培训机构,其生均宿舍(公寓)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5平方米。生均居室使用面积不宜低于3平方米!应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 ,并符合相关消防要求。
采光、照明、通风、排水良好,校外培训机构严禁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过道和危房等作为办学场所 。且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消防安全要求,依法需要办理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的。应取得住建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网上备案公告意见!
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 。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及时足额缴存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市教育局印发《长春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_上海食品经营许可证增项
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属于营利性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在中国境内定居 。
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 。
校外培训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特别是从事中小学阶段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的授课教师。应当具有相应层次(学科)的教师资格证!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校外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学校名称:长春市XXX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办学章程:长春市XXX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办学章程(见模板),
组织机构:基层党组织、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
,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
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培训机构 ,必须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落实以法定代表人(或校长)为第一责任的食品安全责任制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保障食品安全 。
法定代表人(或校长)为第一责任的食品安全责任人,
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长春市民办学校申报审批表》;,
(2)租借校舍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或合同及产权证明材料,
(3)住建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4)经营许可证(有食堂或超市的学校提供) ,
8.验资报告(举办者提交承诺书;颁发许可后30个自然日内补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
9.学校行政、教学、财务、安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原标题:《市教育局印发《长春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市教育局印发《长春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_上海食品经营许可证增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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