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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某个核桃不补脑——广告宣传的边界在哪里?_山东食品药品流通许可证

2019年4月 ,浙江台州的张先生认为自己购买的“某个核桃”饮品并不符合其包装上标注的“智汇养生”、“益智状元”字样 。认为其没有“补脑”、“益脑”的功效 !因此他把超市方和生产商养元智汇公司告上了法庭   ,要求生产商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元  !

2019年6月份 ,张先生的案子在区法院经过多次调解无果。于7月份正式立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常用脑多喝某个核桃”的广告语。已经通过工商管理部门的认定 !不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而张先生提供的资料生成核桃不具有补脑功效。只是学界的一部分观点   !不能认为涉案产品存在虚假宣传,明显依据不足。最后区法院公开宣判 !以依据不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

宣判后这件案子理所当然地引发了大众的讨论,并在新闻发布的当天冲上了微博的热搜榜单。“某个核桃”品牌无疑是国内比较有名的品牌!我们在平时购买时,或多或少也受到了该广告语的影响。虽然没有默认该饮品补脑 !但也是认为它对人体有益的,然而事实上“某个核桃”只是植物蛋白饮料 。而非保健品一部分人认为张先生的做法没有问题!工商局审批通过的广告语不代表其没有暗示性和诱导性;另一部分人则认为,普通人能够分辨出“某个核桃”的广告语不代表其真的有补脑的功效  。张先生太小题大做了 !

事实上张先生并非第一个状告“某个核桃”虚假宣传的人  ,自2015年起。各地几乎每年都会有普通的民众起诉“某个核桃”涉嫌虚假宣传!而法院的判决也保持了一致,认定生产商的广告语不构成虚假宣传  。

从这些案件的判决书中我们可以知道,法院认为“某个核桃“不涉及虚假宣传的理由在于:   。

第一“经常用脑多喝某个核桃”这句广告用语经过了工商管理部门的认定,其中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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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对于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而涉案的“某个核桃”!系河北养元智汇公司的注册商标,其产品外包装标注有“植物蛋白饮料”。“核桃乳”它反映了该产品的基本属性即“植物蛋白类饮料” !不属于保健食品的范畴 ,那么自然也就不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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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许多当事人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载明:核桃仁补肾、温肺、润肠。并无补脑、健脑功能!而法院则认为从其提供的文本资料是无法得出这一结论的  ,所以此一论也缺乏根据 。

那么在这些案件中反复提到的广告法,究竟对当下的广告有哪些拘束呢?   。

生产商为了促进消费者的购买欲,时常会在广告上做手脚 。通过一些煽动性、暗示性的话语给消费者以心理暗示!因此国家选择通过法律规制广告的形式和内容 ,这其中涉及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酒类、教育培训、房地产、招商等的广告  。由于消费者被欺诈后容易产生严重后果!广告法通过详细的规定限定了其可以作为广告的功能或效果,同时还规定了兜底的第二十八条。作为所有广告的警钟!而根据《广告法实施细则》,各类广告的宣传用语根据其种类的不同 。可能要通过各级工商管理部门的审查和批准才能投入传播!这也就是生产商在诉讼时提出的,其广告用语已经经过了工商管理部门的审批  。我国实行权力分立的管理方法  !即使法院认为广告用语违反广告法  ,审批的权力在于行政部门 。法院其实是不能直接否定其效力的   !

但是市场上的广告并不见得就完全合法合规,很多广告用语都曾被群众质疑虚假宣传。同样作为国民品牌的“某老吉”的广告语:怕上火!喝某老吉言下之意就是某老吉具有防止上火的功效,但是与“某个核桃”相似的是。“某老吉”并没有明确说出自己具有清火的功效!在包装上也注明了其是一款草本植物饮料,而非保健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而很多食品和饮料却一面宣扬自己的产品对人体的药用功效。一面通过非保健食品来规避这一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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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2018年对广告法的修订中,国家已经针对市场上的广告乱象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广告法第九条中增加了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性用语的描述!给擅长吹嘘的生产商们上了第一道枷锁;第十九条规定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给一心想从长辈身上谋财的商家们上了第二道枷锁(事实上仍然有许多地方的二级台会播放这一类的广告。这与地方二级台的招商有一定的关系!最主要的原因在于管不过来,但是这类广告的确是违法的);第三 。烟草广告的全面禁止   !新广告法全面禁止了烟草广告的投放,以期减少对青少年的影响  。这是对良好社会风气的倡导和引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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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市场上各型各色的广告,我们也许缺乏去跟它硬碰硬的时间和精力 。但我们可以擦亮自己的眼睛 !尝试着去鉴别广告中的信息:1.找准性质认定  ,以前文为例“某个核桃”是植物蛋白饮料。“某老吉”是草本植物饮料  !在对任何一类产品的广告心动时 ,都要认准其到底是什么性质的产品 。不是药品就不要相信其药用功效的宣传!不是保健食品就不要相信其保健功效的描述;2.对带有“最”、“国家级”、“最高级”等描述的产品避而远之,无法提供相应证明的广告都是空口说白话。自封等级坚决不可信   !法律已经明文禁止  ,必要时善用举报;3.理智消费。勿跟潮流口口相传的疗效/功能具有主观性!没有科学依据 ,事后想追责也无法可依  。与其以后追悔!不如当下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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