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案号:(2018)沪03刑初122号,
二审案号:(2019)沪刑终16号,
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间 ,被告人朱某在明知自己不具备进口固体废物资质的情况下。仍以个人名义联系外商采购废塑料类固体废物!并借用A公司等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向海关申报进口固体废物共15票 ,共计净重836吨 。上述涉案固体废物进口后!被告人朱某加价销售给国内相关单位和个人 ,
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构成走私废物罪,判处有 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朱某是否构成走私废物罪 ,即涉及国家限制进出口的废物的认定与处理 。
在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实 ,被告人朱某在明知自己不具备进口固体废物资质的情况下。以其个人名义联系外商确定进口涉案废乙烯聚合物等废塑料类固体废物事宜后!自己或通过他人向A公司等单位借用《许可证》,在国际采购进口的交易环节中。虽然形式上A公司等单位是进口固体废物合同相对方和收货方 !但实质上系朱某借用他人《许可证》进口 ,A公司仅负责提供《许可证》等行为。并非涉案废物的实际进口方 !且未进行加工 ,直接由朱某销售给国内其他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走私案件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 ,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口可作原料的废物的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论处。朱某销售给国内其他公司!虽然国内公司具有进口固体废物资质 ,但是否实质上造成环境污染。并不影响之前朱某走私废物罪的成立 !因此被告人朱某构成走私废物罪 ,法院在量刑方面。考虑到被告人的行为实质上未造成环境污染!酌情从轻量刑,
国家限制进出口的废物系相对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废物而言 ,国家限制进出口并可作原料的废物的进出口需向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相关许可证。该许可证实行“一证一人“、“一证一关“管理!即不得转借、转卖,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使用。对于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认定 !上述两院《走私案件解释》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具体种类 ,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确定。环境生态部、商务部、发改委、海关总署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发布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进行规定并且仍在调整更新中 !对于海关商品编码、废物名称、证书名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方面对十大类废物进行了限制进出口 ,进口人需向环保部门申请 。经审核批准后 !取得核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后可在核准范围内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因此实践中会出现没有许可证或者借用许可证的情况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情形。
!上述两院《走私案件解释》第十四条规定 ,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构成走私废物罪情节严重的标准!超过此数量、是走私犯罪的首要分子并且使用特种车辆走私的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 ,甚至没有超过数量标准但是构成环境严重污染并且后果特别严重则构成走私废物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在第二十条方面,租用、借用或者购买他人的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废物的 !仍构成走私废物罪进行定罪处罚,因此租用人、借用人构成走私废物罪进行定罪处罚。对于借用单位而言 !刑法第153条规定与走私犯罪通谋,为其提供证明或者其他方便的 。以走私犯罪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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