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ST大洲(维权)因未披露对外债务担保事项遭警告并罚款30万元来源:资本邦 ,
12月16日 ,资本邦讯*ST大洲(000571)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经查明新大洲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新大洲、天津恒阳食品有限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陈阳友、刘瑞毅及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2017年7月4日,陈阳友、刘瑞毅及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阳二号)向北京京粮鑫牛润瀛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鑫牛基金)、北京京粮鑫牛润瀛一号咨询管理合伙企业(以下简称鑫牛一号)出具了《承诺函》。承诺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股权回购价款人民币112!000000元、业绩补偿款9 ,539140元和约定的延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等。2018年1月19日 !新大洲与鑫牛基金、鑫牛一号签订《担保函》,为上述《承诺函》的履行提供担保 。担保范围包括股权回购价款、补偿款和利息 !2018年3月19日和3月23日新大洲控股孙公司天津恒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恒阳)、全资子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实业)分别与鑫牛基金、鑫牛一号签订《担保函》,为上述《承诺函》的履行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股权回购价款、补偿款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全部费用 !因被担保人陈阳友为时任新大洲董事、法定代表人 ,同时也是瑞阳二号法定代表人及单一股东。新大洲第一大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尚衡冠通)的实际控制人;刘瑞毅为陈阳友配偶 !故上述担保事项均构成关联担保 ,
上述担保事项,新大洲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九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9.11的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2018年半年报中披露 ,
二、未按规定披露新大洲为尚衡冠通对蔡来寅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
2017年12月28日 ,蔡来寅与尚衡冠通签订《借款合同》 。约定蔡来寅向尚衡冠通提供1亿元借款(实际借款7!0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同日新大洲与蔡来寅签订《保证合同》 !为尚衡冠通对蔡来寅的上述债务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因被担保人尚衡冠通为新大洲第一大股东!该担保事项构成关联担保 ,
河北开网店食品流通许可证_*ST大洲因未披露对外债务担保事项遭警告并罚款30万元
上述担保事项,新大洲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九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9.11的规定及时披露 ,也未在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中披露 。
!三、未按规定披露新大洲为尚衡冠通对张天宇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
2018年5月24日,新大洲与张天宇签订《债权债务清偿协议》 。为尚衡冠通对张天宇的债务提供担保 !担保范围包括全部借款本金(1 ,826.35万元)、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因被担保人尚衡冠通为新大洲第一大股东!该担保事项构成关联担保,
上述担保事项,新大洲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九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9.11的规定及时披露 !也未在2018年半年报中披露 ,
上述违法违规事实 ,有相关承诺函、担保函、保证合同、债权债务清偿协议、书面说明材料、新大洲信息披露文件、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电子取证数据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拟决定:
河北开网店食品流通许可证_*ST大洲因未披露对外债务担保事项遭警告并罚款30万元
一、对新大洲给予警告 ,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陈阳友给予警告 ,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王磊、许树茂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
四、对陈天宇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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