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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又来了,促销广告要守法!_香港食品流通和经营许可证

“十·一”国庆长假之后,又将迎来双十一大型购物促销狂欢日 。每年双十一不断诞生的销售新记录  !促使电商网店高度重视这一时点的网络促销宣传,促销宣传时务必要合法合规  。下列事项要警惕了:   !

一、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做广告 ,

如烟草制品、替代母乳产品、处方药、麻醉药品、毒性药品、戒毒治疗方法等,假冒伪劣商品及违法、违禁的商品与服务  。不得广告宣传!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 。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  !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   ,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

第二十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 ,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  ,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第三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   ,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电商网店广告审查人员要加强广告审查,注意杜绝触犯法律法规禁止的事项 。《广告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等规定的情形!以及低俗的、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 ,利用英雄烈士名义形象、群团组织标志物等 。务必要杜绝出现!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三十九条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 ,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 ,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电商广告都是互联网广告,并且是与商品展示、描述结合在一起的 。很容易混淆广告信息与非广告信息!要清楚标明“广告”标注,让消费者分清广告信息与非广告信息。同时法律法规要求标注的警示、提示也必须要有!且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  ,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   ,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

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  ,应当真实、准确 。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

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   !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  。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

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 ,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  ,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第三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不得误导消费者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 ,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 。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 !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

第七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

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附赠广告截止时间要精确到秒 。互联网上一秒就可以有成千上万的用户涌入的   !

应当在网站显著位置并以显著方式,事先公示网络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等信息。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要明示  !最高奖不得超过5万元,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虚构交易、成交量或者虚假用户评价;赠送消费积分或者发放优惠券的。应当标明消费积分或者优惠券的使用条件、方法和期限 !活动开始、结束时间要精确到秒 ,详见《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

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 ,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 ,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 。

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 ,不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

(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 ,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

(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

前款第(四)项行为  ,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认定!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

第四条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

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第六条 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   ,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  。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  ,

经营者对已经向公众明示的前款事项不得变更,

在销售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对超过五百元以上奖的兑奖情况 。经营者应当随时向购买者明示  !

《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以下简称网络集中促销),是指在特定时间内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组织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互联网上。通过提供优惠条件开展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是指组织网络集中促销的第三方交易平台 。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是指在网络集中促销中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已在交易平台办理实名登记的自然人  。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并在网页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

第八条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应当在网站显著位置并以显著方式 ,事先公示网络集中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等信息  。

第十条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应当依据可以查验的统计结果公布网络集中促销的成交量、成交额  ,不得对成交量、成交额进行虚假宣传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虚构交易、成交量或者虚假用户评价!

虚构交易、成交量或者虚假用户评价是指,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得关于其销售商品的销量、经营者店铺评分、信用积分、商品好评度评分、删除不利评论等有助于其产生商业利益、妨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 。

第十二条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除应当依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外  ,还应当在网店页面显著位置并以显著方式公示网络集中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 。

第十三条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的广告应当真实、准确   ,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

附条件的促销广告,应当将附加条件在促销广告页面上一并清晰完整表述。

第十四条禁止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进行促销活动:,

(一)标示商品的品名、用途、性能、产地、规格、等级、质量、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价格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  ,

(二)在促销中提供赠品、免费服务的,标示的赠品、免费服务的名称、数量和质量、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与实际不符;

双十一又来了。促销广告要守法!_香港食品流通和经营许可证

香港食品流通和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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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用虚构交易、成交量或者虚假用户评价等不正当方式虚抬商誉,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 。

香港食品流通和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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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促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销售完毕后,应当在促销页面、购买页面及时告知消费者。

第十六条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销售、附赠的商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不得销售、附赠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不得因促销降低商品质量!

网络集中促销中附赠的商品  ,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提供“三包”服务。

第十七条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赠送消费积分或者发放优惠券的 ,应当标明消费积分或者优惠券的使用条件、方法和期限  。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改变消费积分或者优惠券使用条件、方法和期限的,应当征得消费者同意。增加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

第十八条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开展有奖促销的,应当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并公示可查验的抽奖方法  。不得虚构奖品数量和质量   !不得进行虚假抽奖或者操纵抽奖,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经营者采用网络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且无需说明理由,2017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电子商务销售渠道属于网络销售范畴!应当执行这一规定,实行“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十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 ,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且无需说明理由  !但下列商品除外:,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  ,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

第三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引导和督促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保障 !

第六条 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第七条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  ,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  ,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

第八条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

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

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第九条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  ,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  。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

(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   ,

(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 。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   !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

(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  ,商品受污、受损 。

第十条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  ,

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

第十一条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退货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 ,

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

第十二条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

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 ,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 。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

第十三条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完好的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第十四条退款方式比照购买商品的支付方式,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购买商品时采用多种方式支付价款的,一般应当按照各种支付方式的实际支付价款以相应方式退款。

除征得消费者明确表示同意的以外,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应当自行指定其他退款方式   。

第十五条消费者采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支付价款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消费者退还商品后应当以相应形式返还消费者  。对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的使用和返还有约定的!可以从其约定,

第十六条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并支付手续费的,网络商品销售者退款时可以不退回手续费。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并被网络商品销售者免除手续费的   ,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在退款时扣除手续费  。

第十七条退货价款以消费者实际支出的价款为准,

套装或者满减优惠活动中的部分商品退货,导致不能再享受优惠的。根据购买时各商品价格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八条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消费者参加满足一定条件免运费活动,但退货后已不能达到免运费活动要求的  。网络商品销售者在退款时可以扣除运费!

第十九条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与消费者约定退货方式,但不应当限制消费者的退货方式   。

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免费上门取货 ,也可以征得消费者同意后有偿上门取货  。

第二十条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  ,对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  。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

《广告法》禁止“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表示时空顺序的、自我比较的、行业或者地域标准分级、国家规定认定评定的、有事实依据的市场占有率销量事实、经营者目标与愿望、不指向商品服务的可以 。要从整体广告语境出发判断!有时空限制的往往涉及真实性问题,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 ,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

第十二条 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及其他词义相同、类似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

广告中使用下列用语的 ,不认定为违反前款规定:。

(一)表示时间、空间顺序的用语;,

(二)依据法律法规评定的奖项、称号;,

(三)特定行业、领域根据国家标准认定的分级用语;  ,

(四)表示广告主自我比较的分级用语;,

(五)表示广告主目标追求的用语;,

(六)客观表述并可以查证的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事实信息,

七、不得声称保留“最终解释权”,

司法最终解决,是所有民事商事争议的解决原则 。声称保留“最终解释权” !不仅客观上不可能实现,也违反法律规定。网络上有个模式——“本活动本店拥有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解释权”!还是可以的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  ,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 ,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

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 ,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 。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八、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不得宣传  ,

商标法禁止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   ,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违者罚款10万元  !著名商标原省工商局也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的通知精神,不再予以评选认定。并禁止宣传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 。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核电厂辐射环境保护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7年11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

1.《浙江省核电厂辐射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12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02年12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3.《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1997年4月2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

电商促销广告的价格表示要严格依照《价格法》及《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要求执行,

双十一又来了。促销广告要守法  !_香港食品流通和经营许可证

澳门食品流通和经营许可证

 ,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所称“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无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

所称“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   !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所称“虚假优惠折价”  。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   !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   ,

澳门食品流通和经营许可证

 。

前款所称“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 ,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经营者开展连续促销活动,首次促销活动中的促销让利难以准确核算到单个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 。应当以首次促销活动中单个商品的结算价格作为计算下次价格促销活动时的原价 !

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

经营者采取馈赠物品或者服务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如果馈赠物品或者服务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所标示的价格(或者价值)应当真实明确 !

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  ,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虚假广告:。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 ,为了排挤竞争对手。

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 ,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  ,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   ,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  。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 ,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  ,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  ,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  !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  。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条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  ,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六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 ,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  。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 ,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  ,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 ,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 ,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  ,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

第七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虚构原价  ,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  ,诱骗他人购买的;。

(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  ,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

(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第八条误导性标价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价格产生误解的所有表示或者说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发改价监[2015]13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

为进一步统一执法尺度 ,加强价格监管。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现就《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下称《规定》)提出如下解释意见: 。

一、《规定》第三条所称“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  ,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是指经营者通过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  !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无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二、《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  !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  ,所称“虚假优惠折价” 。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 ,

前款所称“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 ,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 。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

经营者开展连续促销活动   ,首次促销活动中的促销让利难以准确核算到单个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  。应当以首次促销活动中单个商品的结算价格作为计算下次价格促销活动时的原价!

三、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 。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否则属于《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情形,

四、经营者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 ,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  !否则属于《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情形,

五、《规定》第七条第(二)项所称“价格承诺”,是指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  。对商品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承诺!

六、经营者采取馈赠物品或者服务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 ,如果馈赠物品或者服务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所标示的价格(或者价值)应当真实明确!否则属于《规定》第六条第(九)项情形 ,

七、经营者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或者积分返利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有价赠券或者积分返利附加了使用条件   。没有在赠券或者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确标示的   !属于《规定》第六条第(九)项情形,

八、商品的生产者已经按照有关法律要求在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标明了品名、产地、规格、等级等信息  ,经营者通过开放式货架或者其他醒目方式向消费者展示了商品或者商品包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情形:,

(一)经营者未标示品名、产地、规格、等级等信息的; ,

(二)经营者标示的产地、规格与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标明的信息不一致  ,但产地、规格信息对消费者作出购买选择不会产生实质影响的。

九、经营者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情形:!

(一)标示价格高于结算价格的;  ,

(二)经营商品种类、数量较多,采用消费者自选方式。统一收银的超市、商场 !个别商品的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但是能够及时更正  。建立了明确的错收价款退赔制度并能够有效实施的!

十、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不直接向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不构成《规定》第三条所称的经营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主体:,

(一)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在网站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某网络商品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价格低于该网络商品经营者在商品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的;  ,

(二)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声称网站内所有或者部分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但网络商品经营者并未实际开展促销活动的;。

(三)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标价软件或者价格宣传软件等强制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标示的,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与网络商品经营者共同开展促销活动,并共同进行了价格标示、促销宣传  。如果其价格标示、促销宣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 !则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与网络商品经营者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共同违法主体,

十一、为经营者提供交易场所的卖场,如果其对经营者实行统一管理。包括:统一促销、统一标价、统一格式合同、统一结算等!则卖场与经营者构成共同责任主体,

十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规定》及本通知认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未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但其价格行为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的。应当依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查处!

十三、本通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

十四、上述规定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623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施行前已经立案  !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依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电子商务法》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并在其首页显著位置 !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等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这一规定每位电商经营者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十二、为他人推广广告更需倍加小心  ,

电商经营者为他人推广广告,构成广告发布者 。应当按照广告发布者的要求履行广告发布审查义务!广告审查、核对不到位,发布违法广告的依法承担广告发布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明知他人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  !而为其提供广告推广的,轻者由公安机关依照《网络安全法》规定处罚。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  ,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 。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 ,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   ,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 。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  ,核对广告内容 。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   !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  ,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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