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和禁止行为通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关于发布铁路<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的公告》(国铁运输监〔201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实施意见》(吉交联发[2018]56号)以及《长春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为保障长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切实保障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充分征求行业管理和综合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 ,现就长春市轨道交通禁止及限制携带物品和各类禁止行为通告如下: 。
一、自即日起 ,乘坐长春市轨道交通进站乘车禁止携带以下物品(见表一);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险品的乘客直接责令出站;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二、携带下列物品乘坐轨道交通工具 ,不得超过2件(含2件);携带的超限物品。站方不予保管 !乘客可选择离站换乘其他交通工具或自弃超限物品进站乘车 ,
1.酒类:白酒(累计不超过2公斤且包装完好) ,
2.发胶、衣领净、摩丝、光亮剂、杀虫剂、空气清新剂、香水、花露水、洗甲水、指甲油(累计不超过1000毫升或1公斤);打火机(充有可燃气体或燃油);安全火柴,
3.其它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用品 ,
三、禁止下列损害轨道交通设施和影响运营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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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擅自操作有警示标识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情况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2.损坏列车、隧道、轨道、路基、桥梁、车站等设施设备; ,
3.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供电系统、防护监视系统; ,
4.毁损、遮盖或者移动安全、消防警示标识和疏散导向、站牌等标识以及防护监视设备;,
5.非法拦截列车或者在轨道上丢弃物品、放置障碍物;,
6.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识的区域; ,
7.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机车、安全门等; ,
8.阻碍安全门、屏蔽门、列车门关闭 ,强行上下车、冲抢行为; 。
9.在通风亭、冷却塔外侧十米内堆放物品,或者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及危害他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物品;。
10.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弯道两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构)筑物 ,或者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及放置易燃物和无关器材;
。11.在售票区未经安检越过工作人员进出口、出站闸机处传递物品;,
12.未经运营单位允许 ,在付费区和非付费区拍照、录像;。
13.其他损害轨道交通设施和影响运营安全的行为 ,
四、在车站和列车内 ,禁止下列行为: 。
1.未经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的一切商业行为和推广行为;,
2.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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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长时间远离携带物;。
5.在非付费区拍照、摄录,持危险物品、器具接近工作人员出入口;。
6.非乘车人员(含送站人员)在站内长时间逗留; ,
7.乞讨、卖艺、躺卧、踩踏车站及列车内的座椅;,
8.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使用明火、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核)、纸屑等废弃物; ,
9.携带重量、体积超过《长春市轨道交通乘车规范》规定的物品进站、乘车;行人及车辆穿越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平交道口时,禁止携带、搭载整体高度超过3米的物品; 。
10.携带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的物品进站、乘车;,
11.携带宠物、畜禽等活体动物(工作状态的导盲犬、执行公务的军警犬除外)进站、乘车;,
12.在乘车区(车厢内)利用车内设施或车体部件进行各类体育锻炼活动; ,
13.携带并使用滑轮鞋、滑板、电动车(含自行车、共享单车、折叠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平衡车等进站、滑行、骑行、乘车;,
15.其他损害轨道交通设施和影响运营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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