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会通报了11月份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11月份市生态环境局共开展日常巡查和夜间常态化专项执法检查活动110余次 ,发现违法企业20家 。查处环境违法行为21起 !已立案处罚21起 ,现将11月份以来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发布如下:。
违法行为: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
处罚决定: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并处罚款
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
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并处罚款
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 ,
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并处罚款
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违法行为: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
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并处罚款
违法行为: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 ,
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并处罚款
违法行为:未密闭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
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也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 ,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处罚决定: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违法行为: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 。
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违法行为: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 ,
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并处罚款
违法行为: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擅自开工建设; 。
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建设 ,并处罚款
违法行为: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擅自开工建设;。
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并处罚款
违法行为: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
处罚决定: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
环境违法,临沂这些企业被通报_辽宁食品流通可证
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并处罚款
临沂交通运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沂南分公司汽车修理厂
,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处罚决定: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并处罚款
违法行为: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 。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
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个违法行为分别处以罚款 。
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并处罚款
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10月份全市各县区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10月份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综合指数最好的是蒙管委(4.08) ,最差的是郯城县(5.91)。排名依次为:蒙管委、临港区、沂南县、蒙阴县、沂水县、平邑县、经开区、河东区、莒南县、费县、临沭县、兰陵县、兰山区、罗庄区、高新区和郯城县 !
10月份全市重点河流水质达标情况 ,
按照《临沂市水环境保护生态补偿办法》要求,10月份上、下半月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全市36个重点河流考核断面进行了监测 。
10月份上半月 ,兰山区柳青河北外环桥断面CODCr超标0.15倍;河东区李公河西支东小埠东干渠断面氨氮超标1.92倍、总磷超标0.825倍;临沭县张疃河烈疃桥断面总磷超标0.70倍。
10月份下半月 ,河东区李公河西支东小埠东干渠断面氨氮超标1.47倍;沂水县沂河贾家闸断面CODCr超标0.167倍;莒南县鸡龙河于家湖坝断面CODCr超标0.050倍;莒南县龙王河朱家洼子闸断面CODCr超标0.033倍;莒南县洙溪河东高家庄断面CODCr超标0.067倍 。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发布 ,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已于2019年8月28日经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并于2019年9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共六章四十五条,分为总则、饮用水水源地确定和保护区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6个部分。从立法目的、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和保护区划定、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保护措施、污染风险评估制定实施应急预案及违反本条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重点对现实存在的生态补偿、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污染风险防控等问题进行制度设计 ,对生态工程建设、公益诉讼等工作进行创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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