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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之有毒物质_西藏流通食品许可证

案例一案号:(2019)辽刑终250号,

案例二案号:(2015)云高刑终字第1714号,

案例一:被告人金某受雇于朝鲜人李某1,将从A公司购买的8.5吨稀释剂通过B公司报关出口至朝鲜。2012年10月!B公司负责人王某明知金某出口的稀释剂中甲苯含量超过40%,属于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  。且未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   !仍同意其公司业务员在货物报关时帮助金某伪报甲苯含量申报出口稀释剂 ,自2012年起至2017年期间共计93.12吨 。

案例二:被告人黄某、杨某、高某、张某等人形成了为境外走私犯罪提供便利的犯罪集团  ,黄某是犯罪集团的组织、领导者。杨某、高某负责组织搬运工对到达码头的境外走私货物进行装卸  !张某负责望风  ,2014年9月25日晚上 。四被告人组织搬运从越南走私的货物至货车!后该货车被查获,车上装载的冻牛板筋经称量共6.3吨。同月26日境外走私犯罪分子使用某船从越南将货物走私进入我国河口处被查获!涉嫌走私冻鸡脚经称量共30.72吨,

案例一:被告人金某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

西藏流通食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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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被告人黄某、杨某、高某、张某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中有毒物质、犯罪集团认定与处罚,

案例一中所涉的稀释剂甲苯超标定性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2007年5月16日对含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的进出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海关总署为进一步规范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监管!经研究并商商务部  ,于2012年8月6日作出《关于明确易制毒化学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明确含甲苯含量比例高40%的货物!应当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即本案被告人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未经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依照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进行定罪处罚,因此案例一中据此进行定罪处罚。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之有毒物质_西藏流通食品许可证

陕西流通食品许可证

关于涉毒物质,国家不仅限制进出口 。对于一些特殊的物质!国家相关行政部门予以禁止进出口的规定 ,上述《走私解释》也对相关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涉毒物质进行了明确的定罪量刑。即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一吨以上不满五吨  !或者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即构成犯罪处以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从定罪量刑标准看!比对于其他国家禁止进出的其他货物方面则较为谨慎,在对于可能出现剧毒的化工原料   。虽然重量比较低!但是考虑其社会危害性   ,可能会对环境甚至人类群体造成严重的的危害结果 。将数额2万元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之一!

对于涉及到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层面的有毒物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第15条规定。有毒物质包括:(一)危险废物!即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三)含铅、汞、铬等重金属的污染物;(四)其他具有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陕西流通食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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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实践中虽然涉及到有毒物质的走私被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但是其类别是不同的 。需要区分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质还是国家限制进出口的物质 !从而进行风险的规避,

案例二中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便利所成立的犯罪集团,犯罪集团即体现的组织性和统一性 。因此相对于一般的走私犯罪而言社会危害性较大 !因此在案例二中被告人作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对犯罪集团起到组织者和领导者的作用。在定罪量刑方面较其他成员方面处以较重的刑罚   !

在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中,前述《走私解释》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进行定罪量刑的标准规定  。即走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走私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疫情等情况下  !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的入罪标准上则没有数量或数额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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