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案号:(2017)沪03刑初117号 ,
二审案号:(2018)沪刑终102号 ,
2015年9月至2017年3月间 ,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张某在无《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情况下。经某货运代理公司的程某(另案处理) !分别联系被告单位B、C公司的负责人鲁某和金某等人借用上述公司的《许可证》 ,并用于向海关申报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塑料共计900吨左右 。其中A公司以B公司名义进口废塑料共计600余吨;以C公司名义进口废塑料共计200余吨!
一审判决:被告单位A公司、B公司、C公司 ,被告人张某、金某、鲁某构成走私废物罪 。
走私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区分认定_云南食品流通食品许可证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被告人张某认为其并非构成走私废物罪 ,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进行定罪处罚 。那么如何对走私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口废物罪进行区分认定 !
一、被告人张某构成走私废物罪,
。被告人张某辩称其主观上没有走私的犯罪故意,货物报关、运输等均由程某完成。张某并没有直接或间接蒙骗海关进口涉案货物 !张某系以内贸形式向程某购买废塑料后,未经环保局许可擅自加工 。故其行为应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为证实法庭中出具了程某实际控制的公司与A公司签署的销售合同及发票 ,经过法庭的审理 。被告人张某系与程某商议后自行联系外商确定涉案废塑料种类及价格、数量!后程某向B、C公司借《许可证》,由张某发送给外商制作单证后交由程某进行申报进口。B、C公司仅负责提供单证并帮助张某付款!涉案的废物未进行加工处理直接运往张某的指定的加工厂,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将已入境的固体废物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 。而被告人张某作为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形式上系以内贸的形式购买,但实质上违反法律规定借用《许可证》进口。违反海关和环境保护法规 !构成走私废物罪 ,
走私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区分认定_云南食品流通食品许可证
二、走私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的认定区分,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系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罪名,即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 !严重的情形下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从行为角度来看!侧重对入境的固体废物的事后处置,
。在进口的固体废物方面,国家也出具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进行法律上的管控!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通过 ,2019年通过修订草案)、《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 。对于国家限制的某些固体废物采用许可证的方式予以进出口 !因此在进口的过程中会出现走私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混淆 ,两罪确实存在着一些共性 。例如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固体废物都是国家进行管制限制进出口可能会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一定影响的固体物质;固体废物的来源均是从国外运输入境的等!但是两者在认定区分上是完全不同的 ,(一)侵犯的法益不一致 。走私废物罪违反的是国家对境外废物入境的海关监管制度!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 ,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则违反的是国家防治固体废物环境污染管理制度 。属于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二)犯罪对象不尽相同 ,走私废物罪的对象范围比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大。除了固体废物外还包括液体废物和气体废物!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对象仅局限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 ,(三)犯罪的形式不同 。走私废物罪的形式为逃避海关的监管 !将国家禁止进口或者未经许可限制进口的物质输入进境行为 ,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则是对通关完成入境后的固体废物倾倒、堆放、处置行为 。
在实践中会发生走私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混淆的情形 ,两罪行为存在阶段性的关联 。即行为人走私固体废物入境与非法处置固体废物的行为是统一的 !存在先后性例如行为人走私固体废物入境后又擅自掩埋了该固体废物,造成了环境污染 。则行为人可能触发了两个罪名 !这时则需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如果行为人走私该固体废物。进口后进行“洋垃圾“的处理 !则走私行为与处置行为存在牵连关系,应择一重罪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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